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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或機構投資者規定

本網站上,「專業」或「機構」投資者是指符合2001年澳洲公司法(Cth)定義的「專業投資者」。根據2001年澳洲公司法(Cth)可被歸類為專業投資者的個人(或實體),通常需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要求:

(a) 金融服務被許可人;

(b) 受APRA監管的機構,機構為下列款項(遵照1993年《退休金行業(監管)法》的定義)受託人的除外:

(i) 養老基金;

(ii) 認可存款基金;

(iii) 集中退休金信託(PST);

(iv) 公共部門退休金計劃;

(c) 根據1974年《金融公司法》註冊的機構;

(d) 下列款項的受託人:

(i) 養老基金;或

(ii) 認可存款基金;或

(iii) 集中退休金信託(PST);或

(iv) 公共部門退休金計劃;

遵照1993年《退休金行業(監管)法》的定義,並且基金、信託或計劃的淨資產至少達到1000萬美元;

(e) 管理資金至少達到1000萬美元的人士(包括合夥人管理或個人以信託形式所持有的資金);

(f) 上市公司,或上市公司的相關法人團體;

(g) 免稅公共機關;

(h) 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:

(i) 經營金融產品投資,土地權益或其他投資業務;並

(ii)出於上述目的,遵照第82條條款所規定的認購資金用途,利用向公眾提出要約或邀請後收到的資金(直接或間接)進行投資;

(iii)外國實體,如有在澳洲設立機構或註冊公司,則依據前款規定。

請注意,以上概要僅供參考。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是否可以被列為專業客戶,請尋求獨立諮詢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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