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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或机构投资者规定

本网站上,“专业”或“机构”投资者是指符合2001年澳洲公司法(Cth)定义的“专业投资者”。根据2001年澳洲公司法(Cth)可被归类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(或实体),通常需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:

(a) 金融服务被许可人;

(b) 受APRA监管的机构,机构为下列款项(遵照1993年《退休金行业(监管)法》的定义)受托人的除外:

(i) 养老基金;

(ii) 认可存款基金;

(iii) 集中退休金信托(PST);

(iv) 公共部门退休金计划;

(c) 根据1974年《金融公司法》注册的机构;

(d) 下列款项的受托人:

(i) 养老基金;或

(ii) 认可存款基金;或

(iii) 集中退休金信托(PST);或

(iv) 公共部门退休金计划;

遵照1993年《退休金行业(监管)法》的定义,并且基金、信托或计划的净资产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;

(e) 管理资金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的人士(包括合伙人管理或个人以信托形式所持有的资金);

(f) 上市公司,或上市公司的相关法人团体;

(g) 免税公共机关;

(h) 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:

(i) 经营金融产品投资,土地权益或其他投资业务;并

(ii)出于上述目的,遵照第82条条款所规定的认购资金用途,利用向公众提出要约或邀请后收到的资金(直接或间接)进行投资;

(iii)外国实体,如有在澳洲设立机构或注册公司,则依据前款规定。

请注意,以上概要仅供参考。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可以被列为专业客户,请寻求独立咨询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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